為提升頂樓加蓋處所居住安全,消防局與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訂定「臺北市政府推動頂樓加蓋處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執行計畫」,於106年10月5日起頂樓加蓋處所(以四面有暫時性或永久性牆且設有屋頂或遮雨棚圍封之室內空間為主)應自行購買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填具提報表(表格請至消防局官網首頁右下方「相關連結」區下載)送(寄)至消防局各消防分隊審核。頂樓加蓋處所如經消防局通知,逾30天未向轄區消防分隊完成提報,將移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辦理。
消防局表示,依消防法第6條規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加上本市3年多來發生頂樓加蓋處所火災64件(103年11件、104年7件、105年17件、106年29件),共造成7人死亡、3人受傷。其中106年士林區頂樓加蓋處所火災案例造成2名民眾死亡,凸顯頂樓加蓋處所具有延燒快速、逃生不易之高度火災潛在風險。如未安裝住警器,在火災發生時無法及早察覺火災發生,易致人命傷亡。
消防局強調,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於火災初期偵知火災發生並發出警報聲響,以提醒民眾逃生及緊急應變,提升逃生成功率,截至106年9月底止,本市因裝設住警器成功動作,民眾避難成功案例共計77件;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至大賣場、量販店或消防安全器材販賣店家購買,切勿購買未張貼「內政部消防署個別認可合格標示」之產品,並依住宅位置慎選住宅用警報器種類。如寢室、樓梯及走廊等用途,應使用偵煙式;廚房則應使用定溫式。